【涨知识】“行政裁决”小知识

日期:2024-04-12来源:区司法局

一、什么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事项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等的处理。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

三、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

法定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行政裁决的基本程序

(一)受理。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情况分别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二)审理。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可以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等参与审理。

(三)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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