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和动态维护,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35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动态维护及其实施监督等工作。各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依据。经批准实施的控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控规的编制、审批和成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规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控规(不含乡镇控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控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科学划定控规单元,分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街坊地块三个层级,建立“分层传导、分类调整、动态维护”制度。
(一)编制单元为水系、山体、城市干道划分出的功能相对完整区域,编制单元层面强调控规的总体管控,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底线与公共利益。
(二)在编制单元内划分若干管理单元,管理单元层面强调控规的分量管控,落实编制单元层面的刚性、公益性设施底线、开发总量等管控要求。
(三)街坊地块为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用地,街坊地块层面强调控规的精细管控,细化落实编制单元层面和管理单元层面的管控要求。
第十条 控规内容分为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
(一)强制性内容包括:
1.发展目标、功能定位;
2.主导属性;
3.发展规模,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设用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单元人口容量;
4.空间结构、路网结构、绿地景观结构;
5.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6.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
7.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
8.规划控制底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橙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生态保护红线);
9.城市设计中强制性要求;
10.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强制性要求;
11.控规中明确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二)引导性内容包括:
1.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
2.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3.建筑体量、形态、色彩等内容;
4.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指导性要求;
5.城市设计及《洛阳市城市风貌管控导则》中明确的引导性要求。
第十一条 控规的编制应以一个或多个编制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风貌管控导则》中确定的一类风貌管控区,应强化城市设计引导,控规编制、调整时应增加城市设计附加图则。
第十三条 控规编制中应落实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规编制成果;经论证需要编制或调整专项规划的,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或调整专项规划。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 控规的主要审批流程包括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布、备案存档、入库维护等环节。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召开意见征求会、专家论证评审会、部门业务会等形式,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技术审查后的控规草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或专门场所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草案、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控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方便公众查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控规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控规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控规不得随意调整。在实施管理中确需对已批准的控规进行调整的,应按本办法要求的程序执行。控规调整应遵循功能优化、公共优先、支持产业及促进实施等原则。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控规调整: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
(三)经论证不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控规调整分为控规修编、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类型。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编制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控规修编: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编制单元的功能与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对编制单元的功能与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三)因文物考古发现对编制单元内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四)因落实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经论证后,对控规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重大调整;
(五)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空间结构、路网结构、绿地景观结构、建设容量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改变;
(六)控规调整范围占原控规面积50%以上,或调整总用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七)因行政区划调整,需对控规进行调整的;
(八)在实施城市建设中经评估确需调整的;
(九)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控规修编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征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控规修编,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控规局部调整遵循“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以一个或多个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益性用地: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半径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的位置调整;公益性用地容积率调整,且调整后仍符合《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
(二)居住用地:在不增加管理单元范围总计容建筑面积和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前提下,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三)混合用地: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混合用地比例的调整;
(四)开发区及其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和新型产业用地: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超出规定标准的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之间相互调整;
(五)开发区及其他产业园区内的新型产业、科研用地: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选址准入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之间相互调整;
(六)开发区及其他产业园区内的非公益性用地: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或科研用地;
(七)开发区及其他产业园区内因产业项目(包括工业、仓储、新型产业、科研等)用地调整,在道路走向、宽度不变且不影响整体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对城市支路进行调整;
(八)不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不增加管理单元总计容建筑面积和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调整管理单元主导功能和主次干道路网密度,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承载的基础上,根据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批复、司法裁定等文件,恢复用地性质和指标的;
(九)经市政府同意可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局部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民政府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研究,编制控规调整草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控规局部调整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和调整草案进行审查并经专家论证后,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调整;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审查的调整草案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予以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有重大异议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三)规划调整草案提交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委会审定后,附意见采纳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调整成果每半年统一提交市委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进行备案;
(四)控规局部调整成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方便公众查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经市政府批准的成果通过控规动态维护及时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控规技术修正应在已批准控规强制性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依审定将经营性用地或留白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
(二)依审定对道路(含道路绿化带)及市政管线的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修正的;
(三)不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落实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四)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导致已出让地块面积减少的,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保留该地块原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变,重新核定容积率等相关指标;
(五)因规划需要,在满足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为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已出让或划拨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使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
(六)公益性设施用地提高开发强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或发改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七)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性勘误,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无针对性说明而与技术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的;
(八)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街坊地块为基本单位进行控规技术修正。
第二十八条 控规技术修正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修正,并每一年向市政府备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技术修正成果应及时纳入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除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外的其他情形须按照控规修编程序进行控规编制和审批。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录
1.公益性用地:指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特殊用地(15),营利性邮政、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殡葬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除外,具体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公益性设施”是指上述用地内可以建设的具体设施。
2.经营性用地:指城镇住宅用地(0701)、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编制单元、管理单元、街坊地块指导性用地规模如下:
单元层级 | 用地规模(平方公里) | 备注 |
编制单元 | 2—5 | 15分钟生活圈 |
管理单元 | 0.4-1.2 | 10分钟生活圈 |
街坊地块 | 0.1-0.3 | 5分钟生活圈 |
备注:以产业(工业、仓储、新型产业、科研等)为主导的功能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编制单元、管理单元、街坊地块的用地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