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
  • 发文字号:洛龙政通〔2018〕3号
  • 发布日期:2018-05-29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0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按照《2017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为稳步推进我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权籍调查。以我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一体开展房屋、土地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

    (二)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依据叠加整合的房屋、土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完成时间

    20191231日前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三、收费要求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四、登记申请和办理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统一组织申请。符合登记要求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安排

以镇(办事处)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工作范围,按照部署安排有序开展本项工作。

六、配合要求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应以明确权利、保护权利为要求,配合不动产机构认真、准确地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做好权属界限的指认、签字、盖章等事宜,保证调查结果与实际权属状况一致,符合调查规定。为不动产登记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七、工作界线的作用

权籍调查人员对争议不动产划分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八、其他事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请与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991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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