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19〕8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龙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洛龙区统一设置“639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事故的核查,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的分级核查要求执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较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并配合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举报接收后,属于我区核查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具有核查权限的部门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由具有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对实名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具有法定处理权限的政府或有关部门执行。举报奖励按照行政处罚收入缴库级次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特殊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对事故的举报仍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被查处的;
(三)举报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由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属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
(六)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人员的;
(七)属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八)属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正在处理过程之中的;
(九)举报人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方式的宣传。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冶金、有色、机械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举报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匿名举报,但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