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日
洛龙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主要包括:
(一)接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相关报告手续;
(二)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受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等材料,送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三)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会和听证会;
(四)依法出庭应诉;
(五)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六)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区政府为被告的,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及督办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对承办单位搜集整理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提交的答辩状予以审核。
第八条 各镇(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各镇(办事处)为主进行应诉,其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案件进行协调、监督。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以各部门为主进行应诉,其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案件进行协调、监督。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区政府法制办。对有可能引起败诉的案件,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案件的法律审核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代理人为1—2人。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案件代理人一般为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应诉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应当至少有1名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法院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因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四)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市、区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文书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案件处理结果被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同时提交案件败诉原因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案件处理结果属于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同时提交案件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败诉原因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办事处)应当对本部门、本辖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过错责任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败诉是指:
(一)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
(六)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败诉的,确认过错责任:
(一)未依法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八)因行政案件办理、协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应当确认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败诉过错责任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对行政机关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行政考核扣除相应分值;
(四)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按照《洛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一经确认,由区政府法制办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转送有管理权限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管理权限的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后,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向法制机构反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本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并提供相关办案条件。
附件:1.洛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2.洛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诉讼案件转送函
附件1
洛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本流程所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一、案件转交
(一)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区政府法制办接到诉状2日内,向相关单位发《案件转送函》;
(二)相关单位接到转送函10日内,提交答辩状、代理人名单、案件证据,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案件应诉
(一)各镇(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各镇(办事处)为主进行应诉,其聘请的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案件进行协调、监督。
(二)区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以各部门为主进行应诉,其聘请的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案件进行协调、监督。
三、主要任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相关报告手续;
(二)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受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等材料,送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三)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会和听证会;
(四)依法出庭应诉;
(五)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案件反馈
(一)承办部门应当将行政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区政府法制办。
(二)对有可能引起败诉的案件,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案件备案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区政府法制办机构备案;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办事处)应当对本部门、本辖区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败诉责任追究
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应诉中被认定有过错责任的,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行政考核扣除相应分值;
(四)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附件2
洛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诉讼案件转送函
洛龙政法办函( )第 号
(单位名称):
__年 月 日,我办接到 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
经审查,该起案件系__ 诉 行政诉讼案件,其诉讼请求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第七条的规定,由贵单位代区政府具体承办。
请贵单位:
1.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于__年 月 日之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本案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
2.确定1—2名熟悉情况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应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