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
  • 发文字号:洛龙政办〔2020〕5号
  • 发布日期:2020-04-07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GFX20200420091512

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龙政办〔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7日       

 

  

洛龙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5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9〕14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以共建共享、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坚持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消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隐患;坚持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美观。

二、相关要求

(一)实施主体

由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工作。

(二)资金筹措

1.业主自筹资金方式。可按照楼层对电梯加装费用进行科学合理分摊。对已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可按专项维修基金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申请列支维修基金用于加装电梯。

2.电梯经营单位出资,业主有偿使用的共享方式。由电梯经营单位全额出资加装电梯的,投入使用期间小区业主可按相应付费标准有偿使用电梯。

3.政府出资加装电梯方式。对经政府批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加装电梯的,由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予以列支。

(三)申请主体

1.业主自筹资金方式的,可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

2.电梯经营单位出资,业主有偿使用的共享方式的,电梯经营单位可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

3.政府出资加装电梯方式的,由老旧小区改造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主体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涉及政府出资加装电梯方式的项目,电梯质保期满后,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移交至所辖镇(街道),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加装条件

1.加装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2.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既有住宅。

(五)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保养工作。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审查备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53号),编制符合设计、结构等相关规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区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备案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工程施工。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业主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区财政、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资金拨付。涉及业主自筹资金方式的,应在加装电梯协议中约定拨款事项;涉及电梯经营单位出资,业主有偿使用的共享方式的,可在电梯加装协议中就电梯使用、收费、维护、保养、经营、收益、分担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涉及政府出资加装电梯方式的,按区财政相关要求,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拨付。

四、职责分工

区财政、住建、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五、保障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监督,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并符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区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示申报资料、优化办理手续,依法依规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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