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0月17日
洛龙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的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洛政办〔2024〕26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
国有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四条 评审范围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如下:
(一)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及有相应标准的专项服务类费用,如规划费等;
(三)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且财政部门未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
(四)按照省、市、区要求,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政府性资金项目。
第五条 以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一)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及地面附属物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门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此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执行;
(三)涉密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机构进行会审确定采购预算价;
(四)不在财政评审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采购预算价。
第三章 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出具预算报告书,经财政部门复核审核后出具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书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发布项目中标公告后,在中标单位进场前选择一家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作为结算审核单位,参与项目重大变更签证的见证。该结算审核单位不能是同一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拟定施工合同草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确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及规定的付款办法,同时应满足我区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与造价咨询单位的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提交编制成果,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相关批示及项目立项批复资料;
(二)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图纸须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建设单位应在送审图纸上注明“同意此图作为评审依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三)预算报告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五)与预算有关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描述准确,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二)工程量计算及清单组价: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定额套用、组价是否合理;
(三)清单中材料、设备等价格取定是否合理;
(四)措施项目费内容和计算:是否按规定计取,是否结合要求进行编制;
(五)其他项目费清单: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过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基础,是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签证时,提出变更签证的一方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区领导批准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结算审核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综合研究并留取相关影像、书面资料,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变更签证预算书,作为结算依据进行会签,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各单位须签署明确性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会签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在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签证前,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单项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占合同价10%(不含)以下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不含),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上报主管区领导审批;
(二)单项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占合同价10%(含)以上,或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区领导召集相关单位就变更签证内容研究确认并签署明确意见后,转常务副区长审批;
(三)单项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区领导召集发改、住建、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就变更签证内容研究确认并签署明确意见,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批。
按以上规定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计入竣工结算评审。审批通过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严禁将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需紧急变更签证的,可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及结算审核等单位现场认证,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步报主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进行审批并阐明理由。不得在项目结算时将所有变更签证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变更签证后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应超过概算。若因客观原因突破投资概算且须调整的,建设单位还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为了规范管理,建设单位的变更签证单按统一格式(附后)进行会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竣工结算时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工程结算评审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具备结算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将结算报告及相关评审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结算资料进行报审,超出此期限的,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加章。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审核后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虚报结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相关批示及项目立项批复资料;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软件版)、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施工日记;
(四)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的结算报告;
(五)招标图纸质和软件版(CAD),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竣工图纸质和软件版(CAD),加盖竣工图章;
(六)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变更签证相关资料;
以上相关资料纸质版须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
(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工程量及单价是否符合定额和相关造价规定,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符,是否准确合理;
(三)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计取的审查:计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四)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经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第六章 评审限额以下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限额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询价,确定采购预算价。
第二十四条 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财政批复预算范围内直接实施、审核拨付,无需评审。若建设单位需要评审,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变更签证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变更后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变更签证须由建设单位写明变更原因、责任等,在变更实施前书面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生的预结算委托编制和审核费用参照《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洛财购〔2017〕1号)执行,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评审时限及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服务承诺:
(一)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结算项目评审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三)时限说明:
1.该时限从建设单位送交评审所需的完整资料的时间计起;
2.送审项目取证难度大的工程,相应延长审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配合项目现场勘察、取证及评审所需的其他工作,或有意规避项目评审工作的,直至上述情形消除后重新计算项目审结时限;
4.建设单位领取定案表后一个月内无反馈意见,财政部门退回评审资料;
5.特殊紧急情况,时限另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评审流程
(一)建设单位将需评审项目资料报送至财政部门业务股室,由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初审后,向采购评审中心发出项目评审委托书;
(二)采购评审中心依据委托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资料;
(三)采购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将评审结论反馈至财政部门业务股室;
(四)财政部门业务股室依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相关批复。
第八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对项目执行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签章确认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申报严重不实、审减率高的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二)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审核时限等内容,并进行质量考核和费用支付;
(三)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对变更签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保存;
(五)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注明以下条款:
1.施工单位承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结算审核结果,如财政部门评审后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有调整的,以财政部门评审意见为准;
2.工程结算经审核后,以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不含10%)部分为基数,按4%计算审减追加审核费,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明确;
3.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单位按规定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表》。
(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拆分、肢解项目,不得规避招标;
(七)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职责:
(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独立执业,确保财政资金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对其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选择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为评审质量提供人员保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制度,保证审核质量;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五)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制度;
(二)财政支出股室负责预算安排,采购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加强与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沟通、协调;
(三)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并运用考核结果;
(四)财政部门委托审核的预(结)算造价咨询单位不能与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为同一单位。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凡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按照先追责、后审批的原则,建设单位须分析原因,会同纪检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明确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措施后,方可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职,对失职失责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洛龙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会签表
2.评审委托书
附件1
洛龙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会签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变更签证内容: | |
原因分析: | |
影响造价(指通过前后对比分析资金增减额) | |
建设单位 (签章) 经办人: | 施工单位 (签章) 经办人: |
监理单位 (签章) 经办人: | 设计及其他单位 (签章) 经办人: |
附件2
预算(结算)项目评审委托书
登记日期: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资金性质 | |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送审金额(元) | |
业务股室意见: (签章) | 分管领导意见: |
备注: |
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龙政办〔2024〕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