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洛龙政办
  • 发文字号:洛龙政通〔2021〕6号
  • 发布日期:2021-04-26
  • 发文机关:
  • 索引号:C001-0430-2021-0011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为我市重点工程项目。为加快项目建设,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决定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红线内,龙门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部门

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由洛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龙门大道两侧签约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6日。龙门大道槐树湾段签约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装饰装修房屋或添附其他地上附着物;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或分户、产权登记及变更、各类设立登记等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如有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附件: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4月26日        


附  件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提升项目基本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主要是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100米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绿化建设提升。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工作部署》(洛督通字〔2020〕114号)要求,该项目已经洛龙区发改委《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03-410311-04-01-440579对龙门大道(槐树湾段)绿化项目进行了立项批复。上述项目涉及洛龙区2家被征收单位:洛阳市九龙环保设备厂、中油一建储运库分公司,共征收土地面积约20.37亩及地面建筑物、附属物,征收住宅12套,建筑面积约1099平方米,其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个人),按照市委工作部署节点要求及时启动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两侧绿化提升项目红线范围内,即龙门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面积、临建、违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三)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四、住宅房屋补偿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选一),提倡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五、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计算,如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对此标准有异议,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执行。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房。周转房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考虑实际物价因素,不足每户每月800元的,按每户每月80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搬家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一次性发放,不足800元按800元发放。

(4)被征收房屋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3.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标准

1.安置房的价值及产权调换办法:安置房的价值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计算。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之差价款。

2.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计算,如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对此标准有异议,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执行。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房。安置过渡期自被征收房搬迁腾空完毕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至安置房发放钥匙之日后一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暂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后根据安置房情况按月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搬迁费(搬家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2次搬迁费。

(4)被征收房屋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三)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安置房源及位置户型

(1)安置房源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确保手续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2)安置房房源,原则为八里槐安置小区二期12套安置房,房源充足。

(3)安置房选择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相加平均后,在指定房源范围内按序公开挑选安置房楼层、户型及面积并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相加平均后分数相等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源,征收单位应及时给予公布。

(五)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以下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规定期限以征迁指挥部另行通知时间为准。

2.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对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逾期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5000元,直至将搬迁奖励扣减完为止。

六、补偿安置款项支付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协议约定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的款项,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先支付协议补偿款(除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款)的30%部分,剩余70%部分和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款在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后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10个工作日内,先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暂付3个月)、搬迁费(搬家费)、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管道燃气补偿费、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的奖励。临时安置期超出3个月时,临时安置费按月发放,发放至安置房交付钥匙。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和剩余部分房款待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以及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后15个工作日双方一次性结清。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按评估价计算。

(二)购房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证载商业门面房)。

(三)房屋的附属物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纳税凭证的,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6个月。

(五)其它补偿

其它补偿的搬迁费、奖励费等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搬迁费双方可协商解决。

八、补偿协议的签订

补偿协议的签订除统一制式协议文本外,对特殊情况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的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证被征收房屋整体完整。如有缺损,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安置款中扣除。

(五)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

(六)区纪委(监察委)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征收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洛龙区人民政府,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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