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洛龙政
  • 发文字号:洛龙政通〔2024〕36号
  • 发布日期:2024-11-19
  • 发文机关: 洛龙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C001-0618-2024-0035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我区范围内11.0364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小李屯村其他林地;南至小李屯村其他林地、设施农用地;西至小李屯村其他林地,旱地;北至小李屯村旱地、其他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小李屯村集体土地11.0364公顷,其中农用地11.0364公顷(耕地2.7037公顷,林地8.1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0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1291.2588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870.4409万元,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土地征收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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