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1088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龙门石窟街道,花园社区、寺沟社区、龙门社区2个街道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5.6641公顷。现将批准后转用并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9.0392公顷,其中农用地5.3545公顷(耕地2.8880公顷、园地0.1351公顷、林地1.6456公顷、草地0.3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111公顷),建设用地3.6847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11.5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2公顷(耕地0.0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建设用地11.4438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寺沟社区集体土地15.0949公顷,其中农用地1.5852公顷(林地1.4659公顷、草地0.0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建设用地13.5097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龙门社区农村宅基地,西至花园社区公路用地、寺沟社区公路用地,南至寺沟社区农村宅基地用地、龙门社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居住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