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我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52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新就业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处理欠费等情况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传送。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信息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手续;对涉及处理重复缴费等情况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层级。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及要求
(一)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欠费处理。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应先向其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补齐单位和个人全部欠费。确实难以补缴的,经参保人员同意,也应及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四)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在河南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入地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不进行“封顶保底”调整;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仍按1.0000计算。
(五)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后账户合并。
(六)参保人员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分别做中断、恢复处理。
(七)已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情况的,今后在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如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应当由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省外转入地提供。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