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日期:2024-05-22来源:洛龙社保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是判断工伤伤情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时均需依据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对伤残等级、辅助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长作出结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然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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