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涉及第三人的如何审核支付?

日期:2024-06-19来源:洛龙社保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保险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先由第三人支付,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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