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2-08-25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9号)《河南省农业厅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防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6〕4号),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规范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镇(街道)要准确把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界限。

(一)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鼓励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发展订单农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各镇(街道)要有严格的门槛,明确上限控制,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防范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  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规范管理

第四条 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上限控制制度。各镇(街道)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的,要明确上限控制,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耕地流转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既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或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 流转农村土地面积上限。首次流转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

第五条 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主,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区镇(街道)可委托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委员会牵头,组建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农业专家和流转地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审查审核小组,开展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的审查审核。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审查审核主要内容。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流转用途、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经营风险防范、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

(二) 审查审核程序。流转农村土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下的,向责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查审核主要内容涉及材料,由镇(街道)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的,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查审核材料,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区镇(街道)有关部门收到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应及时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审核材料。区镇(街道)有关部门于确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委员会。由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委托的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委员会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该流转项目进行审查审核,作出审查审核意见。由区镇(街道)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流转农村土地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领取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表,并做好资料归档。

(三)审查审核结果应用。审查审核通过的流转农村土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按照要求分级备案,可以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六条 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大小,以镇(街道)、区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一)备案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含)以上的,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10000亩(含)以上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程序、备案方式(书面、网络)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流转土地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

(三)备案程序。按照分级备案的原则,由企业(组织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营者身份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流转合同、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

(四)备案要求。各县区要对企业(组织或个人) 流转农村土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目前状况,补充备案。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备案编号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第三章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防范机制

第七条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区要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窗口)建设力度,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要加大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资本、土地流转服务主体等在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第八条 严格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第九条 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要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区要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

第十条  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流转合同期满流转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区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四章  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第十二条 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要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企业(组织或个人) 流转农村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土地的合同执行等情况;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企业,要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及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内, 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一)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 流转农村土地的“非农化”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第十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更好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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