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直单位、乡镇(街道)、各企业组织及演出举办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洛龙区演出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前监管。
(一)严格执行演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各演出举办单位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区文广旅局申请办理演出资质审批,全面纳入我区演出行业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演出举办业务。
(二)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区文广旅局审批部门要依法做好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和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统一审批要求,做好内容审核把关。法律法规规定演出活动需要取得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的,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前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法定审批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审批后要严格按照规定将营业性演出活动批准文件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告知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请进行现场监管。
(三)依法依规举办营业性演出。辖区所有文旅综合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景区、酒店、商场、商业街区、酒吧等企业场所严禁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二、加强事中监管。
(一)切实加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定期对辖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配合区文广旅局进行抽查,检查中应核查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材料,督促演出场所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演出场所根据有关要求,对进入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演出现场。督促演出场所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督促演出场所做好现场观众管理,坚决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确保演出现场安全。
(二)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原则,重点加强对以下三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城乡接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或者在农村红白喜事举办,邀请外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演出;二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三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演出活动。要查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若发现辖区内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区文广旅局、辖区公安机关报告。对大型演出活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演出安全事故发生。
(三)压实演出举办单位主体责任。演出举办单位是演出市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演出场地提供方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对演出内容、票务经营、演员组织、现场管理等进行全流程把控,积极配合做好行业、属地监管。特别是对从事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为演员购买相关安全保险,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事后监管。
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违法违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线索排查,严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批准出售演出门票等行为,发现一起,上报一起。
附件: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2024年7月5日
附件:
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范围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材料清单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举办单位应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许可的,应当在演出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安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10.1000人以上的大型演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后需向公安部门备案,并在演出前将公安出具的批准文件报送给文旅部门。5000人以上的大型演出,需提供风险自评报告,对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规模、演出内容、演出人员、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票务销售等方面进行风险自评。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审查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地点
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分厅。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379-65522835、0379-80897806
七、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相关表格,然后将所需材料上传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版材料。也可直接到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待材料审核通过后,再上传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受理申请,作出决定。
办结:发放洛龙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八、政策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