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申请人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留名审核,递交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名称一般表述为“洛阳市洛龙区**培训机构(培训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申请人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后,向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取得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的“办学审核同意书”。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2.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的各项章程。(包括:公司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等);
3. 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报《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2)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
4. 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的有效证明材料;
5. 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填报《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
6. 申请人、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承诺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7. 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合格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
9.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三、审批
1. 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2. 审核。由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填写《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4),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6)。
3.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洛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 审批。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批同意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日常监管
(一)资金监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风险保证金监管和预收费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遵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号)执行。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在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由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不得低于10万元(两者取高)。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监管,视年检情况适度增加。预收费资金监管遵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教监管〔2022〕99号)执行,实行全额动态监管,由洛龙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培训机构和托管银行具体实施。
(二)平台录入
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并督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核通过后15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等情况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三)管理机制
洛龙区文化和旅游局定期在洛龙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微信公众号将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营业范围、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每季度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本季度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汇总表及每个机构提交的全套申请资料,所有资料需报送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每季度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每半年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一次洛龙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报告,每年2月28日前提交一次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工作报告,纸质版材料1份和电子版。
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法制审批股负责指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检查。
(四)安全监管
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尤其是一对一单独授课教室必须实现监控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鼓励机构将视频信息存储在第三方平台,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频系统实时对接。
六、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1. 申请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2.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3.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5.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审批范围: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详细分类参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教组〔2021〕12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不再新审批面向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成人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重新完成审核登记;逾期不进行审核登记的,无法进行正常年审。对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我区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需在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洛龙区文化和旅游行局提出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0日内到洛龙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设立场所: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七、备案办结
申请人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向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洛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八、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洛阳市洛龙区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附件:1.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4.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
地检查表
5. 受理通知书
6.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7. 办结通知书
附件1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年培训规模 | (人) | 教室数量 | (间)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注册资金: 万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内容 | 联系人 | |||||||
姓名 | ||||||||
电话 | (办公/手机) | |||||||
邮箱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与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人签字(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 专业、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说明: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附件3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培训材料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4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设立(变更) 地点 | ||||
经营范围 | 所在楼层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 |||
检 查 意 见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审核 人员 意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7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