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问: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公开哪些要素?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问:应该由哪些单位负责公开?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的要求,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问:主要的公开渠道有哪些?
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各地也在探索优秀的公开方式,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出,“探索以专栏形式按项目全生命周期分类集中公开项目内容,着力解决相关信息公开不全面、碎片化问题。”
为助力解决现阶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发布要素不全,更新困难等的问题,在此为大家梳理了几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阜阳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阜阳市通过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栏目细化分为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有关信息8个子栏目,细致公开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案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防城港市在原有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项目介绍”“项目进展”“项目名单”信息,详细公开各项目的简介、进展情况,让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有一个清晰了解。
案例3:九江市柴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柴桑区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中,加入了全生命周期的概念,以项目为单位,将与项目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进行了归集,提升的查阅的便捷性。
案例4: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杭州市进一步细化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生命周期公开的概念,以建设专栏的方式,将每个项目细化分解为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八个阶段,使群众能够便捷查找自己所需信息并能直观了解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开建议:
1.针对重大建设项目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先行确定每年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再根据清单进行维护更新。
2.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领域中的招投标、征收土地是特指重大建设项目类的,不可单纯与招标采购、土地征收信息相对等。
依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