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 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经四次修订,适用2022 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版);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三、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四、申领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及时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办理成功后,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就业创业证》电子版,有需要的,经办机构协助打印或劳动者自行打印。
五、办理时限:
窗口即时办结;网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地点(方式):
所在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
七、受理方式
1.用人单位: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受理。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或“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或“河南就业”支付宝小程序受理。
八、证件送达方式:
办理成功后,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就业创业证》电子版,有需要的,经办机构协助打印或劳动者自行打印。
九、咨询电话:
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0379-65968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