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由申请人或家庭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于次月发放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倍救助金;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