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李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日期:2024-10-21来源:丰李街道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或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或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5.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6.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7.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市生态环境局

8.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局

9.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10.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11.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12.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遗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区)城市管理局

1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县(区)城市管理局

14.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县(区)城市管理局

15.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县(区)城市管理局

16.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县(区)城市管理局

17.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18.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19.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0.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1.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2.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3.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4.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区)城市管理局

25.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6.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7.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8.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招牌广告)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29.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30.    

对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31.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县(区)城市管理局

32.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市、县(区)水利局

33.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市、县(区)水利局

34.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水利局

35.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水利局

36.    

对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水利局

37.    

对未经批准进行采砂的处罚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水利局

38.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9.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2.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3.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4.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5.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6.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47.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48.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49.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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