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常住人员居住证或常住证明);
3.学校毕(结)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业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及时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即时办结,反馈登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