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特困人员办事指南

日期:2023-12-08来源:龙门石窟街道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  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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