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三、救助供养标准
1.从2023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3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72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
六、办理时间:每月办理
七、办理地点:佃庄镇便民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0379-601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