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惠企政策汇编——招商引资政策

日期:2022-04-25来源:洛龙区

(一)河南省建设引进外资平台方面

1.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18〕62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投资先进制造业的外资企业、投资服务业的外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参与科研合作的外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

3.奖补标准: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时扣除。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增资扩股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对于投资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外资企业,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随之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对于外资企业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的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随之增加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于将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设立于河南省的省外、境外企业,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对于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每到位资本金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规定的政策措施。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先进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河南省现代服务业的外资企业享受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对于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支持外资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对于参与科研合作的外资企业,允许外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65156669

(二)洛阳市建设引进外资平台方面

1.政策依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2019〕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洛政〔2018〕1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洛政〔2018〕17号)

2.适用范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外资企业、落户洛阳市并年度实际到位资金3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符合我市“755”产业定位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3.奖补标准:支持企业在我市投资“755”产业项目。境外投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随之增加50万元人民币。

对落户我市并年度实际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实际到位资金每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相应奖励。对符合《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2019〕6号)文件要求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在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落实国务院“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政策,对符合我市“755”产业定位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65156669


最新政策情况,以职能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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