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及变更申请办法

日期:2023-03-17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时间自4月1日开始,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即时受理。

二、受理单位

各县及偃师区、孟津区受理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及变更;城市各区负责辖区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仅开通门诊业务的准入及变更;市医疗保障中心负责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及变更。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依法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4.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医疗保障管理要求, 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5.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6.申请开通住院结算服务的,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明确并履行医保管理和医疗监督职责。设立与医保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与本单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相平行的、独立的医保服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高于100张床位的,按照至少不低于100:1的比例配置),仅开通门诊结算服务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医务、财务、价格、质控、病案、信息等部门在医保管理中的职责,配合医保服务管理部门开展医保管理监督工作;

7.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8.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电子台账, 公布医疗服务及药品相关信息;

9.具有符合医保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 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能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医保编码;

10.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

11.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医疗保障管理需要,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5.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电子台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摆放规范,有价格标识,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6.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和销售食品(不含药食同源、特医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生活用品及非“国食健字”、“卫食健字”保健品等;

7.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8.连锁药店成立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单体药店至少有1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 (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9.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

10.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服务, 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能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医保编码;

11.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

12.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证、照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

4.医(药、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注册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全员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证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证明或批准文件、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和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门头和营业场所真实照;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自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7.提供近3个月内的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配备的药品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情况材料;申请前3个月的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8.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医疗、护理、医技操作规程文本;

9.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证、照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

4.注册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零售药店经营地址、位置图、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店门头和营业场所真实照; 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自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6.近3个月内的药品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连锁门店可由总公司统一提供);

7.药店全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证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8.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9.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申报资料按照上述顺序(第1页为目录,第2页为申请表)装订成一册,医疗机构医(药、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注册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入册;

(二)各种证照原件不需装订,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组织开展集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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