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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做好省“放管服”专项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按要求开展了对区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印发的《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结合《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洛龙政办〔2017〕58号)附件2《区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于2020年4月25日初步梳理出包括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内的各类证明事项40项,拟保留证明事项23项、拟取消证明事项17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述拟保留证明事项23项和拟取消证明事项17项并通过《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洛龙政办〔2020〕8号),对外予以公布。

三、主要内容

《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洛龙政办〔2020〕8号)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洛龙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23项;二是洛龙区人民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17项。

四、文件主要特点

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各类证明17项、保留23项,并明确各类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此举将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切实方便群众生活。

五、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洛龙区司法局

解读人:吴玉辉

联系方式:6325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