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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2016年12月印发的《洛龙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19年9月,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农业农村局、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国土局、区规划分局、水利局、教体局、民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启动了禁养区调整工作。在修订过程中,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核,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调整方案》由调整依据、禁养区范围、管理要求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调整依据;第二部分为禁养区范围,包括: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洛龙区建成区及镇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河流及河渠;第三部分为管理要求。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调整了禁养区范围。增加了龙门风景名胜区、河渠,减去了关林、白马寺风景名胜区、铁路两侧及丰李镇,调整了河流的禁养区范围。

二是调整了划分类别。本次调整取消了限养区和适养区。

三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四是明确了洛龙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五、解读机构

洛龙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