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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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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2
来源:洛龙社保中心
一、背景情况
2019年5月1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20年12月18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2020〕3号),要求“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险中心多次与市级部门、辖区被征地群体进行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针对性建议进行了完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深入12个镇(街道)及部分行政村(社区)开展调研,召集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社保中心负责人座谈讨论2次,2020年8月10日形成一稿。根据市《意见》和部分单位反馈意见,于2021年8月20日形成二稿。根据二稿反馈意见,再次召集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社保中心负责人和部分镇(街道)召开座谈讨论会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6日形成三稿。同时在洛龙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板块进行了公开意见征集,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区司法局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一、总体要求;二、补贴对象范围;三、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五、补贴实施工作的程序和责任;六、新老政策衔接;七、组织实施。
(一)确立的主要制度。
1.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4.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5.可持续、能转移。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补贴对象范围。
2.明确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
3.明确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4.明确补贴实施工作的程序和责任。
5.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征地信息工作通报机制。二是建立确定征地补贴对象工作安排工作机制。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明确了补贴对象需具备的条件。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土地)被依法征收;(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明确了洛龙区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洛龙区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
四是明确了补贴方式。补贴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是明确了补贴实施工作的程序和责任。《办法》按征地获批前后两部分,明确了补贴实施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及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可操作性较强。
六是明确了新老政策衔接政策。对《办法》实施前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联系方式
(一)解读单位: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解读人:张胜利 联系方式:65553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