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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38        


洛龙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把握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个环节”,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二、工作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镇(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全面落实家庭的主体责任、基层的属地管理责任、教育部门的监护责任、社会的关爱责任“四个责任”,从儿童随父母进城、父母返乡创业就业“两个途径”入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筑牢救助保护网络,将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确保20173月底前初步建立区、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到2020年,全面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区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大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1.加大未成年子女监护力度。父母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应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多联系、常见面,加强与学校老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依法及时开展家庭监护支持和干预。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家庭监护服务监督,帮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对有潜在问题的家庭及时进行早期预警和辅导,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帮助,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依法另行落实监护人,严肃惩处失职留守儿童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并加强警示教育工作。

3.积极创造家庭依法尽责良好环境。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落实金融、财税扶持优惠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扶持监护人返乡创业就业。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要按照“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鼓励留守儿童父母将子女带在身边,在务工地接受教育。

(二)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

1.建立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各镇(办事处)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以镇(办事处)和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详细排查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并进行登记,实行按季度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社区)、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

2.实行定期分类评估和帮扶。各镇(办事处)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实行一人一档案的台账式管理,每季度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更新,每半年对监护情况按照“好”“一般”“差”进行分类评估。监护情况一般的,镇(办事处)、村(社区)要明确具体联络人,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监护情况差的,镇(办事处)、村(社区)要明确责任人,每月开展一次评估。对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侵害、生活困难、残疾等重点对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等方式加大核查评估密度和频次,制定具体帮扶方案,分类实施救助保护,对无人监护的要迅速落实监护措施,确保得到妥善照料,避免监护缺失。

3.夯实基层监督指导和源头管理基础。镇(办事处)要督促指导村(社区)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源头管理作用。村(社区)要明确专人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为加强父母与农村留守儿童常见面、多联系提供便利;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警示教育,依法制定并送达监护人责任清单,详细告知其应尽的法定监护责任以及不履行监护责任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到村(社区)报告备案制度,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强化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劝勉、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1.完善教育控辍保学举措。要将中小学校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强化控辍保学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信息通报,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形成结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网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好义务教育重大工程项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快农村幼儿园(点)、寄宿制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教育资源,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功能。

2.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健全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每学期核实更新一次,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建立帮扶关爱机制,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完善家长委员会,通过亲情聊天室、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学校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定期沟通交流。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联系和交流。强化法治和安全教育引导,落实法治教育必修课程和地方选修课程。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建立教育矫治制度,实现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加强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

3.加大课外时段教育关爱力度。对课后、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学校要主动与留守儿童及其所在村(社区)、监护人联系,加强家访,适时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实现学校与村(社区)无缝衔接,防止监管缺位和管理空档。要合理安排寄宿留守儿童课余时间,充分利用校内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组织开展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防止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筑牢救助保护网络

1.建立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出现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

2.完善救助保护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单独居住无人监管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离家出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必要时将农村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社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实施临时保护。同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镇(办事处)。

3.构建救助保护评估帮扶机制。各镇(办事处)要会同区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4.强化救助保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镇(办事处)、村(社区)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实行救助保护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采取严密措施预防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民政、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机制,加强督导考核。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全面加强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儿童的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五)增强关爱保护合力

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责,统一整合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与救助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等工作,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经费预算。要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加强对各类关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制定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建设标准和关爱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对各方帮助建设的爱心家园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阵地进行督查指导,切实抓好各示范点建设。教育部门要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学校日常考核管理和年终考核目标;要搞好各类学校活动场所的整合,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将在校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教师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登记、建档等规范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2.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家庭关爱、学校关爱、社区关爱、社会关爱的统筹和可持续联动。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手拉手共成长”“周末课堂”“学业辅导”等活动;通过“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妇联要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等服务阵地,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和其他监护人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开展“结对帮扶”“春蕾圆梦行动”等关爱活动和项目;通过“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通过牵头与其他群团组织联手打造“爱心童享筑梦行动”,实现需求与服务有效对接。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可行措施,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整合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资源,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热心人士,深入村(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逐步构建起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监护教育指导、替代照料养育、帮扶转介、关爱保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及税务、公安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关爱保护活动日常工作,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镇(办事处)也要及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脱贫攻坚大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充分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救助保护、兜底保障的作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工作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倾斜、项目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四)加强考核奖惩。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减少和抑制网上有害信息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