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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规模,降低实体经济发展成本,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5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引金入洛工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65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区金融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培育并形成层次分明、错位竞争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吸引金融机构集聚,加快打造金融创新核心区。到2019年,年均吸引58家金融机构入驻;到2020年,全区各类金融机构达到45家左右,新三板挂牌57家,全区资本市场融资30亿元以上。

二、支持各类金融、类金融机构入驻

(一)工商注册支持

对拟入驻我区的各类金融、类金融机构,由区政府金融办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工商注册。

(二)补贴支持

对新成立或迁入我区的银行、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交易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信息数据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软件研发中心、运行结算中心等法人总部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证券业分支机构按照A/BC类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上述入驻机构(含银行分行、保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分公司或营业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分别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8元、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累计享受的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引进金融、类金融单位的楼宇支持

对引进上述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或基金公司等法人单位(含银行分行、保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分公司或营业部的楼宇,每引进1家且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引导资本市场融资

(一)支持上市(挂牌)融资

1.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给予奖励: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股改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河南证监局辅导,并正式报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且募集资金60%以上投入我区的,按照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新三板牌企业,依据《中共洛龙区委、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龙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洛龙发20159号)规定给予奖励,即对完成上市主管部门备案、通过证券中介机构辅导并完成改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万元。

4对区内挂牌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区政府按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5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募集资金60%投资于我区的,视同成功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1.对通过发行直接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的,在债券存续期内,区政府每年按照发债额度的3%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其保荐机构按照发行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的,区政府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元。

(三)鼓励开展股权质押

对开展“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的银行、证券公司或其它机构,按照融资额0.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发展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产业基金等,着力培育中原资本谷。

   (一)基金落户奖励

    对新设或者迁入洛龙区的基金,按其实收资本(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100万元。

    (二)基金投资奖励

1.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洛龙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500万元以上(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洛龙区内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按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帮助我区成功引进基金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引进企业投资我区企业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促进典当融资发展

对在洛龙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依规设立、经营手续齐全、无拖欠财政资金、无违法违规行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及时准确完整向商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典当业务40笔(不含续当、绝当)以上的A类典当行,或者与典当行发生典当融资业务且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当户(指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当户除外)给予支持,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按照《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典当融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两创〔20172号)有关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典当行按照当年新增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按照每年新增当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续当按一次计算,未到期业务、绝当不予计算)。

(二)对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的房屋租金(自由房屋除外)每年给予10%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按照当户典当融资实际发生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已赎当并结清全部费用)。

六、支持设立科技支行

科技主管部门优先考虑和科技支行合作开展支持科技类企业的金融业务,引导其加强对科技类企业的支持力度。申报材料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的实施意见》(洛政〔20174号)有关规定,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一)开业补贴支持

对在2018年年底前在我区成立的前三家科技支行,三年内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其中科技支行挂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对科技类企业支持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的实施意见》(洛政〔20174号)第一项科技支行发展方向与要求的,分别奖励25万元。

(二)利息补贴支持

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类企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基准利率上浮30%的,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科技支行利息补贴,单笔贷款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同时银行不能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附加其他不相关产品和业务费用,引导银行降低科技类企业融资成本。

七、有关规定

(一)本政策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新成立或从区外迁入我区,按规定在我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书面在区政府金融办备案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基金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类金融单位(含银行分行、保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分公司或营业部),同时需书面承诺自在我区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

(二)本意见的奖励政策与区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三)扶持奖励政策申报时间为每年111日前,企业申报资料由各镇、办事处进行初审,经区政府金融办审核,提交洛龙区金融创新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

(四)要加大审计力度,每年对奖励资金开展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7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其中,促进典当融资发展奖励有效期为201611日至20181231日)。

 

 

 

                                                                                                          201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