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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指示精神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要求,为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完善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改善我区高龄老人生活和健康条件,推进老年社会福利向前发展,现就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通过实施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逐步改善我区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进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风尚的形成,为“首善之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凡户籍在洛龙区行政辖区内的持有农业户口的70—79周岁且建档立卡的贫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津贴;凡户籍在洛龙区行政辖区内的持有农业户口的70—79周岁非贫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津贴。
  (二)提高高龄津贴标准。户籍在洛龙区行政辖区内的80(含)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提标后的高龄津贴待遇。凡我区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标至100元;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标至200元;100(含)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标至600元。
  三、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高龄津贴实行属
  地化管理,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携带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办事处)审核。经所在镇(办事处)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审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申请,但需提交委托人相关证明。
  (二)新增高龄老人从批准之月起发放津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三)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及高龄津贴提标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流程。各镇(办事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账,持续完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相关信息。
  (三)坚持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各镇(办事处)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高龄老年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沟通对接,确保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
  (四)加强资金管理。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拖欠高龄老年人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