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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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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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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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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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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洛政办明电〔2017〕71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镇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一)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合法、全面、公开原则。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修订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2.内容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同一事项重复发文影响执行效力的;
4.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政策的;
5.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6.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10日)。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规范性制定、修订情况,按照《洛龙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所列责任单位,对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的清理意见,填写《洛龙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于9月1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每式2份,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
(二)汇总审核阶段(2017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区政府法制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各部门填报的《洛龙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形成拟保留、修订、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草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汇编公布阶段(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政府将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不按时报送清理意见、敷衍塞责、统计数据混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清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完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长效监督机制。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按要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于2017年9月30日 前加盖公章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电子版报llqfzb@163.com)。
本通知附件已上传至邮箱:llqfzb@163.com 密码:123456789,请自行下载填写。
(联系人:区政府法制办 肖跃龙6328370)
附件:1.洛龙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洛龙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