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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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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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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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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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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彻底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工作有关精神,确保《洛龙区2017年依法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整治取缔工作领导责任;各镇(办事处)主管负责同志是“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排查上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镇(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排查上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镇(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配合环保、发改、工信、工商、质监、国土等部门,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取缔工作。
环保部门: 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发改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落后产能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经营许可证,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收回所有因不符合环保要求取缔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锅炉使用证和生产许可证,根据职责实施取缔关闭工作。
国土、城建、农林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 负责按照业务部门提供的“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整治取缔行动落实情况,以及执法程序、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察。
司法机关: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二、全面彻底排查
各镇(办事处)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彻底排查,明确各个区域的排查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不漏一家;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台账,台账要明确企业基本信息,明确整治取缔责任人,明确整治取缔时限。
三、限时取缔到位
各镇(办事处)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推进整治取缔进度,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的标准,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治取缔任务。
四、落实监督问责
5月份,市、区环保督察组将重点对“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工作推进慢,完成任务不到位的镇(办事处),将进行通报追责。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经市、区环保督察组发现存在漏报“小散乱污”企业的,每发现一家,区财政直接扣减相关镇(办事处)财力2万元。5月31日以后,凡经市、区环保督导组发现,仍存在未按“四个到位”要求整治取缔到位“小散乱污”企业的,每发现一家,直接扣减相关镇(办事处)财力5万元。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漏报较多、底子不清、治理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将直接追究相关负责同志的责任。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