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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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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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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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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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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2017年依法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1日
洛龙区2017年依法整治取缔“小散乱污”
企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区“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区所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类别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
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
各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 “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区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小散乱污”企业,凡涉及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2017年5月31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
涉及国土、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区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2.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16年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3. 国土部门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4. 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质监手续,凡涉及无质监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
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环保、工商部门负责,于2017年5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工商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
对虽有工商和环保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区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
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安监局,环保分局,辖区公安分局,洛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镇、办事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大依法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力度,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洛龙区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洛龙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洛龙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整治取缔行动落实情况,以及执法程序、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察。
发改部门:重点做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布局规划项目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落后产能企业(项目)的核查取缔工作。
司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国土、住建、农林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经营许可证,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收回所有因不符合环保要求取缔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锅炉使用证和生产许可证,根据职责实施取缔关闭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上级部门进行对接,做好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符合关停清退取缔条件的企业,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取缔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各成员单位整治取缔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取缔工作。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对相关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问责的双问责机制。
(五)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整治取缔台账和“四个到位”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整治取缔工作情况。
(六)建立台账,及时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填写《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台账》(附件1),《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联络表》(附件3)。每日16时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情况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286863,电子邮箱llqgxj111111@126.com)。
(七)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健全和完善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各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附件:1.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台账
2.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情况统计表
3.洛龙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联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