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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620


洛龙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处置火灾事故能力,实现社会救援力量迅速联动,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能够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开展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河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洛阳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处置一般级火灾事故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处置行动的效率。

3)以人为本、高效处置原则。处置火灾事故行动,要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提高处置行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4)科学决策原则。在处置一般级火灾事故行动中聘请有关专家,针对各类火灾事故,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贯彻“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5)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区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4  火灾分级

共分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下文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  适用范围

洛龙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一般火灾事故(森林火灾除外)及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市救援指挥部到达前由区政府先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一般火灾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处置。

1.5.1  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山林火灾,由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业消防力量为主,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2)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3)矿井火灾由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4)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2  抢险救援

1)参加处置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的救援工作。

2)在发生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3)在发生各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有人员遇险的情况下参加救人和抢险。

4)在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关键性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和排除故障。

5)区政府和群众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的其他社会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洛龙区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火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水利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分局、环城供电分局、辖区公安分局及交巡警大队分管主要领导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一般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作战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协调相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5)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起草事件调查报告;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收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区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处置能力。

2)区应急办:负责协助除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之外的区领导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及区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区指挥部下达的预警预测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区应急平台正常运行。

3)区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4)区民政局: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并提供火灾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网情况,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6)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辖区医院对火灾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8)区环保分局:负责联系市环保局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9)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车辆保障。

11)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全区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12)辖区公安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火灾现场的现场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设置警戒带,协助辖区交巡警大队实施交通管制。

13)环城供电分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地址:洛龙区五环街交警七大队旁消防洛龙大队三楼;联系电话:0379—63000129),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2)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全区实战应急演练等工作。

3)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洛龙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7个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警戒组:由辖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通讯、生活等保障工作。

4)专家技术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收集火灾有关情况,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加强对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2  监测

辖区公安分局和区公安消防部门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3.3  预警

区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消防灭火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根据现场灾害情况,区指挥部调集指挥部相关单位及专家到场协助灭火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应对一般(Ⅳ级)火灾事故,启动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4.1.2  应对较大(Ⅲ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立即上报市政府,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洛阳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  指挥处置

根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一般级别的火灾事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

4.2.1  先期处置

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调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4.2.2  处置指挥

1)区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

2)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

4.2.3  现场指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  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依靠我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4.4.2  区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提供决策支持。

4.4.3  各级指挥员按要求配备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4.4.4  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用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4.5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火灾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6  响应终止

当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应对工作基本完成,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

4.7  善后工作

4.7.1  后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区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灾民,由区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7.2  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指挥部指定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4.8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区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尤其是消防力量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办事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社区)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2  装备物资保障

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及时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区民政局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5.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附近医院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5.4  交通运输保障

辖区各交巡警大队要根据情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车辆,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5  车辆保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协调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全区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5.6  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区财政预算的相关科目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区财政局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区政府及宣传、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区教育局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各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的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6.2  预案演练与评估

区指挥部每年至少分别组织2次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修改完善意见,以及灭火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6.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审批。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