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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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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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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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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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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1月18日
洛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175号)、《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6〕130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洛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洛龙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洛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洛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区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各镇(办事处)和有关区直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各镇(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 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区环保分局,联系人:武苗枝,联系电话:63225292 ,传 真:63225292 ,电子邮箱:luolonghuanbao@163.com 。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区委农办、区环保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辖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质监分局、区事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局、区市容环卫局。
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环城电业分局。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区应急办:负责协调除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之外的区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区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区政府领导、各镇(办事处)通报区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区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
区环保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对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含拆迁、市政)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市容环卫局:负责督促各镇(办事处)加大道路洒水保洁频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利局主管的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辖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车辆限行措施,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城市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违反车辆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取缔私挖滥采,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农办:负责督导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区商务局:协助市商务局做好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国五成品油升级和市场供给,从源头上保证油品质量;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住院病人的管理,配合媒体做好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
环城电业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区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依法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各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四级预警,即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Ⅳ级(蓝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应急实施过程中,区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 预警权限
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Ⅰ级(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 监测预警
区环保分局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提出意见,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警启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领导,当区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Ⅰ级(红色)预警一般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预警一般提前12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紧急情况下,区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警。
4.3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4 应急报备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区环保分局向市环保局报送全区应急响应情况。
4.5 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区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4.6 情况反馈
自接到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2小时,有关部门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4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7 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保分局会同新闻媒体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水利局对河渠整治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国土资源局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及矿产开采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镇(办事处)开展驻守督查。
4.8 应急终止
当AQI≤200,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时,经区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3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区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区政府。
5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1 Ⅳ级(蓝色)预警
5.1.1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活动,医疗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加强病员的管理,增加医护人员;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5.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不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4摄氏度,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4摄氏度;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散煤,减少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降尘频次。
5.2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启动Ⅲ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5.2.1 扬尘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环卫部门负责督导各镇(办事处)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5.2.2 工业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当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5.2.3 机动车减排措施。黄标车和已达强制报废的老旧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2.4 其他减排措施。全区域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5.3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5.3.1 扬尘减排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环卫部门负责督导各镇(办事处)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督查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5.3.2 工业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当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5.3.3 机动车减排措施。黄标车和已达强制报废的老旧车禁止上路行驶;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公务车停驶30%。
5.3.4 其他减排措施。全区域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活动。
5.4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主要媒体应有组织地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应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6.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6.3 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通过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7.2 机制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7.3 能力保障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区、镇(办事处)两级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事件预警、处置以及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
7.4 技术保障
区环保分局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提出应急预警建议。限产限排的减排量可通过产量、能耗、负荷和停产的生产线等认定。
7.5 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8 责任追究
8.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2 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部门依法查处。
8.3 拒不执行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9 附则
9.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龙政办〔2015〕8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修订原预案或实施方案,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9.3 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