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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512


洛龙区洁净型煤生产

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715日前,建成一个生产能力2万吨/年的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和4个配送网点,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供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二、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保障供给,实现洁净型煤替代全覆盖。

(一)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建成一个生产能力2万吨/年的生产、配送中心。

(二)配送网点建设。建成4个洁净型煤配送网点。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成全封闭库房,库存能力达到7天的供应量。

(三)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环保要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附件1)规定的环保要求,建设必要的环保设施,生产全过程实行封闭运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则上建在建城区外,确实需要在建成区建设的,必须报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洁净型煤质量标准。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发布的《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方案。2017512日前,按照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网点的数量、规模、布局等,细化工作措施,确定进展节点和完成时限,并建立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进度台账。

(二)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督促、引导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525日前实质性开工,625日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715日前全面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强化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区燃煤散烧办公室要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环保政策,合理安排洁净型煤的生产、储备和配送,保障市场供给。价格主管部门对洁净型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监管,根据煤炭市场供应价格的变化,指导企业确定洁净型煤的市场销售价格,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四)按时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验收。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的规定,725日前完成我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初验。

(五)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825日前,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的原则,组织辖区各镇(办事处),以村为单位提前统计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配送中心,并指导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

(六)建立洁净型煤替代台账。明确区、镇(办事处)、村(社区)各级负责人,于1225日前,按户建立洁净型煤替代台账,确保替代工作有据可查。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要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尤其要防止使用电、气取暖用户改烧洁净型煤,积极稳妥推进替代工作。

(七)加强生产环节洁净型煤质量监督要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质检查。质监部门要强化监督抽检,加大随机抽检频次,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河南省地方标准。

四、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进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洛龙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进度表》(附件2)确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

五、配套措施

(一)落实补贴政策。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后,根据市财政相关奖补政策及核定的企业生产能力,按20万元/万吨给予奖补。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市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至我区后,我区对企业先支付50%的奖补资金,其余的50%在企业正常运行后,分期分批支付,于2019315日支付完毕,确保奖补资金有效合理使用。

(二)设置绿色通道。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项目的备案、土地、环评、规划、工商注册手续审批和质量检验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1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工信工作的区级领导为副组长,工商、工信、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洛龙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逐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细化具体的落实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区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和监督,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到现场检查,督促我区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区纪委监察局要对该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1.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2洛龙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进度表

                         


附件1

 

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

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资质及申报材料

1.河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自有土地提供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房土地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二、生产加工能力

1.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经不少于248小时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正常,构成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2.生产加工能力符合项目备案要求。

3.人员培训、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备工作能满足生产运营需要。

三、环保要求

1.环保部门(对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2.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四、质检设施、人员

1.型煤加工企业需配备煤炭及煤制品检测中心,包括制样室、煤质分析室和办公室。

2.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密封锤式破碎缩分机、密封制样机、自动量热仪、测硫仪、灰分挥发分测定仪、型煤强度测定仪、型煤落下强度测定仪(蜂窝型煤除外)、烘箱、电子天平和附属设备。

3.检测中心应指定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煤质化验国家标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负责,并配备不少于2名取得煤炭质量检验培训合格证书的质检员。

五、配送体系

1.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企业根据自身加工能力、产品配送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合理布局建设配送点,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个配送点。

2.每个配送点配送车辆不少于3辆。

六、制度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附件2

 

洛龙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

建设进度表

时间节点

工作要求

2017512

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方案编制

2017525日前

完成各项备案、审批,全面实质性开工

2017625日前

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2017715日前

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生产能力

2017725日前

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初验

2017825日前

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验收

2017825日前

完成冬季用煤情况统计

20171225日前

建立完善的替代台账和回访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