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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42


洛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现状与趋势

随着城市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国内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SARS, H7N9,埃博拉、寨卡病毒病等新发和再发传染病频发,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概率增加且危害较大。同时,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物和职业等中毒事件不断增加。洛龙区常驻和流动人口较多,近年来辖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使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四)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大健康”观念,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区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我区主要负责处理一般IV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河南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区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区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的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数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洛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应急办、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分局、红十字会以及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分管副主任担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完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决定启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补偿;

4)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有序疏散;

5)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进行事件调查处理,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6)做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工作;

7)宣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件险情;

8) 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件原因、责任和处置结果;

9)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件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件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3)组织应急值班和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卫生应急队伍迅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4)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5)牵头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6)关注和引导舆论,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主流媒体和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件信息;

7)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区属媒体对事件处置的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宣传报道,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2)区应急办:负责协助除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外的区领导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区政府领导通报区指挥部下达的启动应急响应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做好辖区应急系统运行和保障工作。

3)区卫生计生委: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和报告体系;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区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教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4)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物资物价基本稳定。

6)区教育局:密切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做好校内健康宣教和防护工作。

7)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8)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疾病防控、应急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辖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10)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疫病区居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和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工伤抚恤待遇政策。

13)区环保局:负责废水及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共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指导交通工具预防消毒、卫生宣教工作;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保障。

15)区水利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做好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16)区农林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加大对野生动物执法保护检查力度,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17)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工作。

18)区旅游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行业内预防控制和健康知识教育。协调做好涉外群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

19)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20)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疫情处置期间的应急公务用车保障。

21)区城市管理局:落实市禁止在市区建成区饲养家禽(含食用鸽)规定。

22) 区人武部:协助做好驻地部队公共事件的应急防控处置工作,同时参与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3工商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4)区质监分局: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25)区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26)事发地所在镇(办事处):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所在镇(办事处)应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保障。

4.应急咨询专家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咨询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卫生应急知识的教育指导和应急技能培训工作。

应急咨询专家委员会职责:参加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置办法;研究分析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为领导的处置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件影响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和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临床症状、实验室、卫生检疫等监测网络信息共享。辖区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区卫生计生委做好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预警

1.预警级别

区卫生计生委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

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应急指挥长签发。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利用大众媒体、区卫委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三)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各镇(办事处),以及卫生计生、教育、食药监、农林、检验检疫等重点防控单位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上报。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疫情后,按照疫情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5.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市、区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所在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6.网络直报。辖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计生委。

(四)信息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并向各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通报。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卫生计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嫌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请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其它力量给予支持。

(二)应急响应原则

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1I级和II级响应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11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我区负责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我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III级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三级分级标准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区政府

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调集辖区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划定控制区域。如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如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可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调铁路、交运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开展群防群治。相关镇(办事处)、村(社区)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事件专家组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事件造成的病人。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区疾控中心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开展疾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办事处)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由市指挥部指导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四)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政府负责实施。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立即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上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抚恤和补助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四)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

1.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单位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2.社会应急力量。各镇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财政保障

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经费需要。

(三)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四)生活保障

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科技支撑

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市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要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演练

区应急办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要结合实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为演练标准。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镇(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