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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319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城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机制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区新区办、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负责对本行业建设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制度进行宣传并督促落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检查工资支付情况。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考勤管理台帐和劳动计酬手册等资料,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2018年底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负责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网络,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劳资专管员受属地清欠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2018年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区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建立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并向区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区发改、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项目欠薪预警制度,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要向区政府报告。

(二)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2018年上半年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与工程款账户分别管理制度。从20183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在我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涉军、涉密工程等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的时间节点,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货(价)款支付,其监督和使用由总承包人和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具体办法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资资金、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发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洛政〔201431号)要求,加快全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落实《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区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及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报市相关部门,通过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向信用洛阳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推送。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于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城管、工商、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在全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工作。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区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沟通与衔接。健全区执法协作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区信访、人社、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城管、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管辖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施工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履行建设资金监管责任。

(二)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区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城管等部门要调研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

(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社、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欠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兼职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行业工作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用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资金监管、工资支付、检查监督、网络建设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全面负责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区直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农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情况等纳入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对落实打折扣、不履行监管责任、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分局配合做好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辖区各公安分局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各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区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法律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地等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