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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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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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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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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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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FX20180901112538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2018年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0日
洛龙区2018年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污染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环境,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为全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36号)和《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洛龙政办〔2016〕9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城镇经济发展为目标,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按照“镇(办事处)主导、部门配合、合理补偿、应关尽关”的要求,严格落实禁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大幅度削减养殖排污总量,助力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各镇(办事处)组织实施,区环保、农办、水利、国土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做好配合。
(二)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畜禽养殖建筑物等地上附属物拆除给予适当奖励和合理补偿。
(三)深入发动、平稳治理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四)实行先关停、后拆除的原则。对应该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先关停、后拆除,鼓励养殖场(户)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或者进行生态绿化。
三、目标任务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目标任务
1.全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和环保不达标的散养户7月20日前全部关闭。
2.限养区内所有环保不达标畜禽养殖企业和散养户7月20日前全部关闭。
3.对适养区养殖企业,要积极动员,鼓励其搬迁;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和散养户养殖污染8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8月底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予关闭。
4.洛瑞牧业有限公司(种牛)、洛阳公华禽业有限公司(种鸡)、洛阳航硕牧业有限公司(蛋鸡)和洛阳市洛龙区兴民养殖场(蛋鸡)等手续齐全、位于非禁养区内的大型养殖企业要进行再整改,完善提升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二)第二阶段目标任务
对已关停的养殖场(户)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或进行绿化。根据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关闭与拆除可同时进行。
(三)工作步骤
1.6月20日前,出台全区畜禽养殖场(户)专项工作方案。
2.6月25日前,各镇(办事处)根据专项工作方案制定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清单和治理清单,对关闭对象下达关闭和停止补栏通知书;6月30日前完成核查和畜禽数量清点(镇、村、畜禽养殖场(户)三方签字确认),测算关闭奖励所需资金。
3.7月20日前,完成禁养区和限养区应关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任务,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和中州渠、伊渠、古洛渠、胜利渠、东干渠两侧,以及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反映较大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先行关闭。
4.8月底前,完成其他养殖场(户)污染整治任务。
5.9月份,由区监委牵头,区农林局、环保分局、财政局参加,对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和治理进行现场验收和全面清查。
6.9月份以后,由各镇(办事处)组织拆除畜禽养殖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四、关闭标准
养殖场(户)内存栏的畜禽在期限内全部清理,不再饲养;粪污和污水全部清理完毕并恢复土地原状。
五、奖励政策
(一)奖励原则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任务、手续规范的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手续不完善的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二)畜禽养殖场(户)手续规范的标准
1.有区国土部门办理的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2.有区环保部门办理的环评或环评登记手续;
3.有区畜牧部门办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有区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三)工作经费和奖励标准
1.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对镇(办事处)给予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原则上区财政列支资金100万元。工作经费按照各镇(办事处)任务和清理畜禽数量确定,由镇(办事处)根据各村任务统一使用。
2.对白马寺汇丰奶牛养殖小区、李楼龙盛奶牛专业合作社、财旺生态养猪场和月粉养鸡场等规模养殖场鼓励其自行关停,其奖励标准可参照《洛龙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区)关停工作方案》(洛龙政办〔2017〕24号)执行。
3.对其他关闭的畜禽养殖企业和散养户,按照奶牛每头500元、肉牛每头300元、生猪每头50元、鸡鸭鹅每只5元的标准根据核查数量确定,其他畜禽如兔、肉鸽等以及特种养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畜禽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地上附着物可给予适当奖励和合理补偿,标准可参照《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洛龙政〔2014〕10号)执行。
六、资金来源、拨付与验收
(一)资金来源。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奖励资金、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偿资金由区财政筹措。
(二)资金拨付。根据镇(办事处)资金申请,先拨付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奖励资金、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偿资金60%,关闭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三)验收。相关镇(办事处)于8月底前,将关闭完成报告、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清单、畜禽数量清点清单(镇、村、畜禽养殖场(户)三方签字)、关停前后照片报区农林局。9月初由区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区农林局、财政局、环保分局联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报区委、区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扯面广,相关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对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核查清理畜禽数量的真实性负责;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每周一上午10点前要将工作进度报送区农林局,区农林局汇总后上报区委、区政府。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区农林、农办、水利、环保、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区农林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与环保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加大粪污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环保执法力度,发现畜禽养殖场(户)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畜禽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区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核机制。要把全区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工作列入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统一进行督导考核。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开展专项督查,对行动迟缓、不能按时间进度落实任务的,进行全区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