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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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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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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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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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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FX20191017094906
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龙区集中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集中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9日
洛龙区集中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出的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要求,以及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查隐患、防风险、建生态的工作安排,依据《河南省集中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工作方案》《洛阳市集中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切实保护住房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全力摸清租赁住房底数、现状和存在问题,了解和掌握广大城市居民住房需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完善住房体系,促进全区住房市场特别是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多方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以构建开放、共享、融合的住房租赁新生态为目标,采集住房租赁信息,夯实数据基础,补齐监管短板,在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录入率达到100%,住房租赁信息准确率不低于98%,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奠定基础。
三、工作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以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住房租赁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深入开展排查摸底。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工作是摸清我区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总结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经验,探索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房产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镇(办事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动本辖区调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排查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全面登记上传信息。要按照“路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对每一个租赁住房进行细致排查,全面、真实、准确的填报《住房租赁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做到一人一表、一个电子版,如实全面记录排查出的各类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信息,确保登记上报的信息能够客观反映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实际状况。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镇(办事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住房租赁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租赁当事人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调查氛围。要通过在社区内张贴公告、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台、公布查询咨询电话,并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平台、社区宣传栏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争取广大住房租赁居民的信任、理解、支持和参与。
(四)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各镇(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相关规定,建立巡视制度,加强执法力度,补齐服务与管理短板,在本辖区内认真开展住房租赁查隐患、防风险排查治理,对“网约房”等新型租赁业态进行数据采集,根据采集调查结果,适时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提高宜居宜业水平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五)落实住房租赁权益。通过调查住房租赁信息,促进住房租赁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提高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率,确保应签必签、应备尽备。对发现未进行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现象,应提醒当事人及时到市民之家B06窗口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认真落实《洛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信息共享,加大住房租赁备案在申领居住证、提取公积金、申领租金补贴等各项城市公共服务中的应用,确保住房租赁户正当权益落地见效、应享尽享。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7月20日前)。研究制定住房租赁情况调查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二)采集录入阶段(2019年7月21日至7月31日)。集中开展住房租赁调查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对排查出租住房填报《出租住房信息采集表》,涉及群租等违法出租行为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出租住房等情况必须填写清楚,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租赁数据采集映射规则补充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据。
(三)报送信息阶段(2019年8月1日至8月20日)。按照省、市住建部门确定的租赁采集映射规则统一数据标准,及时将存量数据报送到区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四)总结阶段(2019年8月21日至8月31日)。住房租赁调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总结调查工作,查漏补缺,存在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送区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工作在区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各镇(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积极协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对本区域住房租赁调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本次调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镇(办事处)作为此次调查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负责履行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与网格化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机制,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所属社区民警、流管站管理员和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组成信息采集队伍,负责全面落实调查工作。区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做好工作指导、业务培训、督促检查、表格资料填报、数据统计和报送等。
(三)规范工作方法。一是应用大数据技术。各镇(办事处)可积极探索应用人员流动足迹数据、“网约房”信息平台监测数据等,创新住房租赁调查手段,线上线下联动,丰富数据采集渠道,提高数据采集效率。二是要科学调度、合理分工、提高效率,做到一个租赁户不少,一个小区不落,确保数据采集高质量,真实、准确、科学。三是合理安排时间,规范工作方法,确保调查工作最大程度不扰民,将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镇(办事处)安排联络员(联络员信息于7月20日前报区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数据,实行一周一统计、一报送,数据报送要通过U盘等存储设备进行,不许通过微信、QQ、邮箱上传等方式上报。区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上报数据,定期组织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数据报送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对各单位住房租赁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的及时提醒,对推动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保障工作经费。各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47号),切实落实本次住房租赁调查所需工作经费,确保住房租赁调查工作高质量顺利开展。
附件:1.住房信息租赁信息表(一)
2.住房信息租赁信息表(二)
附件1
住房租赁信息采集表(一)
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坐落 | 租赁主体基本信息 | 出租人信息 | 姓名或名称 | 产权人信息 | 姓名或名称 | |||
房屋唯一编码 | 性别 | 性别 | |||||||
街道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类型 | |||||||
社区名称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
项目名称 | 户籍 | 户籍 | |||||||
楼栋号/单元号/层号/户号/间号 | 职业 | 职业 | |||||||
土地用途 | 学历 | 学历 | |||||||
房屋用途 | 收入 | 收入 | |||||||
房屋性质 | |||||||||
户型 | 承租人信息 | 姓名或名称 | 产权共有人信息 | 姓名或名称 | |||||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 性别 | 性别 | |||||||
房屋朝向 | 证件类型 | 证件类型 | |||||||
房间类型(卧室/阳台/厨房)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
装修程度 | 户籍 | 户籍 | |||||||
权属证书类型/权属证书编号/网签合同备案编号 | 职业 | 职业 | |||||||
租赁备案证明编号 | 学历 | 学历 | |||||||
房屋所在楼栋最高层数 | 收入 | 收入 | |||||||
建筑类型 | 通勤方式(公共交通,自行车、电动车、步行) | ||||||||
竣工日期 | 通勤时间 |
附件2
住房租赁信息采集表(二)
租赁行为基本信息 | ||||||||||||
租赁合同编号 | 是否备案 | 备案证明号 | 备案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租赁面积 | 租金金额 | 押金金额 | 押金方式(押二付一或其他) | 租金调整次数 | 租金调整幅度 | 租金调整周期 | ||
合同开始和结束日期/租赁期限 | 交付日期 | 租赁类型(整租/合租) | 租赁用途 | 是否转租 | 最大租住 人数 | |||||||
租赁其他信息 | ||||||||||||
租赁渠道 | 网站名称(网址) | 经纪机构名称 | 租赁企业名称 | |||||||||
网上 | 经纪机构 | 租赁企业 | 熟人介绍 | 街头广告 | ||||||||
填表说明:1.“房屋坐落 ”:有权属证书的填权属证书记载的详细地址;没有权属证书有网签备案合同的,填网签备案合同记载的详细地址。 2.“房屋唯一编码”为:行政区划代码+流水号(12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