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2022-08-02
-
发文机关:
-
文件编号:洛龙政办〔2022〕21号
-
索引号:C001-0517-2022-000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日
洛龙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2020〕3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4.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5.可持续、能转移。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包含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三、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
(一)补贴办法。每次征地,由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2020〕3号)要求,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
(三)分配方式。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其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补贴程序和责任
(一)征地报批前
1.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由区政府指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区财政局安排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获得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区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确定具体补贴对象。区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确定等工作进行安排。(1)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镇(街道)进行初审。(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和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3)最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3.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应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
4.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征地获批准后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获批准后,征地政府应发布征地公告。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项内容。
2.签订补偿协议。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征地政府应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工作。
3.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区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的告知函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册、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一次性支付给补贴对象,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六、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被征收全部土地且已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办法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三)对于本办法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但未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当时省定征地社保费标准进行全额补贴,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部分按新政策补贴。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安排、督促和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为保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建立征地信息工作通报机制。征地报批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负责,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信息通报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时、足额预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是建立确定征地补贴对象工作安排工作机制。征地获批后,由征地政府负责,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商议征地补贴对象确定工作安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过建立专用电子信箱等形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放入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区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区直相关单位、各镇(街道)和相关社区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对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的,弄虚作假、漏报、虚报补贴对象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区已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