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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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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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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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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通〔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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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430-2021-0009
为加快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关林路与杜预街交叉口东北角地块收储,保障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决定对关林路与杜预街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杜预街、南至关林路、北至用地界。
二、征收实施部门
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由洛龙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由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
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关林路与杜预街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1月7日。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装饰装修房屋或添附其他地上附着物;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或分户、产权登记及变更、各类设立登记等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如有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通告有异议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关林路与杜预街东北角国有
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7月8日
附 件
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关林路与杜预街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
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
一、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关林路与杜预街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关林路与杜预街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项目,主要是该地块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按照《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33号)要求,对该地块约186亩土地及其地面房屋、附属物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西至杜预街、南至关林路、北至用地界。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面积、临建、违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三)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收补偿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全部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五、土地主体补偿
土地主体的补偿按评估价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按评估价计算。
(二)购房补助
按照非住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三)附属物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精神,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税务登记证(且具有纳税凭证)的,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进行补偿(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
(五)其他补偿
搬迁费、奖励费等其他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搬迁费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补偿安置款项支付方式
按照协议约定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的款项,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先支付协议补偿款的30%部分,剩余70%部分在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后一次性付清。
八、补偿协议的签订
补偿协议的签订除统一制式协议文本外,特殊情况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的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署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洛龙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交付的,征收部门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在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证被征收房屋整体完整。如有缺损,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安置款中扣除。
(五)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
(六)区纪委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征收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洛龙区人民政府,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