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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潘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2512公顷。该批次涉及土地已按照《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龙政通〔2021〕11号)、《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洛龙政通〔2021〕14号),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原批次拟征收土地涉及我区“拆一补一”重点项目,需单独组卷报批,故该项目按照洛阳市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批次组卷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潘村村庄用地、西至潘村村庄用地、南至潘村村庄用地、北至潘村村庄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潘村集体建设用地0.251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商服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8.984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8.6516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