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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省政府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潘村集体建设用地2.7591公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0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454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潘村集体建设用地2.7591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乾坤御苑、西至长夏门街、南至开元大道、北至政和东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商服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538.0245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04.8632万元,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土地征收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龙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四、其他事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