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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我区太康东路街道潘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2512公顷,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因洛阳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完成,原洛阳市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调整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不变,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不变,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变。

该批次拟征收范围已于2022年8月1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龙政通〔2022〕53号),2022年8月16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二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洛龙政通〔2022〕54号),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完成听证程序,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故不再重新发布拟征地启动、拟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潘村村庄用地、西至潘村村庄用地、南至潘村村庄用地、北至潘村村庄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潘村集体建设用地0.251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8.98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8.6516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