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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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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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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洛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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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洛龙政通〔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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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618-2024-00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477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小营社区1个街道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7812公顷。现将批准后转用并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我区科技园街道小营社区1个街道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781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7812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小营社区其他林地、西至小营社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南至小营社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北至小营社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