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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69        


洛龙区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各部门应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小、发生率低的,可以申请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部门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第七条  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将政务服务职能统一到一个内设机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设置政务服务窗口;

(三)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四)按规定配备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五)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六)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七)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

第九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照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办理,属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结,属于承诺办结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窗口第一个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办结。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重大或者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由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实行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

实行联合审批的,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会审。

实行并联审批的,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的;

(四)不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的。

第十二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应当收取费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实行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部门应当对本季度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报送至区政府和上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对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

第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效能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人投诉、咨询和建议。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和预警、督办,推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六类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区政务服务事项依托省政务服务统一平台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实施清单中相同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流程、收费标准、表单内容等要素由省级统一规范,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明确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审批人员等事项的个性化要素内容。清单目录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上统一公布。未纳入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实施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提出动态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实施单位应当视情况对拟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论证,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凡有明确法律依据或省、市政策性文件精神需调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文件直接调整;凡因深化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的,需经各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出具调整意见并报政务中心备案后,统一调整。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纳入实施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要素和内容,不得擅自将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或合并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二十条  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洛龙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洛龙办〔201612号)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经批准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

(三)私自办理实施清单之外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收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向政务服务窗口授权的;

(六)未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操作规范的;

(七)拒绝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拒绝承担牵头并联审批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洛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担当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纪办〔202126号)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

(二)超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三)越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粗暴刁难申请人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的政务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