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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河南省内各市县统一执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对该通知进行解读,并对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进行调整。

一、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申报标准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同一工程项目肢解,多次自行组织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或不实行政府采购;多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属于规避公开招标。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区财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洛龙区服务、货物类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60万元。超过该限额的必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申报。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服务、货物类

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则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属于“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当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不属于网上商城采购范围的,由本单位组织采购(采购组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主管领导或相关专业人员,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后勤等部门不少于三人组成);年度内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累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如监理、设计、勘查等),可按照本通知中第五条 “项目分类打捆,定点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则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五、项目分类打捆,定点采购。将我区政府采购起点以下的小项目(包括工程及工程监理、设计、勘查等)分类,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中统一招标多个定点供应商,服务期1-3年。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在中标入围的供应商中选择某一中标供应商承担某单个项目,与其签订单个项目的采购合同,该供应商以其中标的优惠率与采购单位结算该采购项目资金,不必一标一招。

六、招标场地要求

项目预算金额为3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在我区招标平台进场交易;项目金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标场地的,则需项目主管区领导签字同意,并在区采购办备案。

七、服务类项目服务周期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合同,也可以一年一签,也可以第二年、第三年视服务情况续签,但第四年应重新采购。履约期间,在不降低服务质量、不减少服务内容的前提下,合同金额增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应通过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每年度备案一次。

八、合同备案管理

为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按照市局规定,我区所有招投标项目,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若有超时情况,在合同备案时附上情况说明并经单位一把手签字作为附件提交。

九、招标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自2020年3月份起,洛龙区所有招标项目资料均由各采购单位自行保存。

十、评审专家费用

根据《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洛财购【2019】3号)文件的要求,我区所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均按文件内规定标准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及时纳入的可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或基本支出中列支。

十一、资金支付要求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各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依法、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采购人自取得发票之日起5日内未办理支付手续的,单位需作出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