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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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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2-11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洛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印发的《洛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洛龙政办〔2013〕51号)同时废止。
2018年2月11日
洛龙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相邻县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减灾委员会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任副主任,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区减灾委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救灾工作。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主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减灾委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农办,区应急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分局、地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慈善协会、辖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
各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减灾办事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救助工作。
2.2 区减灾委职责
负责对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动、整合全区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必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2.3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传达区减灾委的工作指令;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区减灾委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生活救助、救援和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社会治安、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办、民政局、水利局、农林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和上报,对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生活救助组:由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民政局。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和辖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辖区公安分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安置转移。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环保分局、慈善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生产自救组:由区农办、农林局、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农林局。负责组织灾区农林作物的补种、改种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地税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居民倒损房屋和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各类基础设施。
社会治安组:由辖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大队、人武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辖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及区民政局、水利局、农林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负责灾情、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4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区委农办: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重点关注因灾返贫人员,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指导有关镇(办事处)、帮扶单位制定脱贫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除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之外的区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区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区领导、各镇(办事处)通报区减灾委下达的预警预测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区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防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和灾情核查工作;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检查督促救灾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开展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与供应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并协调有关项目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
区科技局:负责重大地震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开展地震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督促电业公司、通信公司做好灾区电力、通讯设施抢修保障工作。
辖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调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区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监督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指导做好环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协调做好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做好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防旱、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调灾区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区农林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指导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做好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子、种苗供应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区减灾委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负责组织对灾区进行消杀,并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蔓延;负责向区自然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有权限发布疫情的上级部门发布疫情;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必要时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区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减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保障。
区公安消防大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
区慈善协会:依照《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积极开展社会募捐,组织接收、发放救灾款物,并处理援助事宜;负责组织、建设慈善协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与调配慈善协会会员和慈善协会志愿者;参与对灾民的救助、救护及心理疏导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通讯保障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区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区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区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工作。
3.2 人力资源保障
3.2.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区、镇(办事处)、村(社区)的救灾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3.2.2 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作用,建立健全专业技术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2.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2.4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区、镇(办事处)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
3.3.1 区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民政部门提出救灾预备资金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3.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
3.3.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区、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慈善协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4 物资准备保障
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对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办事处)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区、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镇(办事处)、村(社区)可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4.1 食品保障:区、镇(办事处)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镇(办事处)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灾后4小时内,原则上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罐头、咸菜等)等必需品提供救助。镇(办事处)、村(社区)两级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及时到区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4.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区、镇(办事处)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棚,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镇(办事处)、村(社区)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助户和救助物资的数量,并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4.3 粮食保障: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镇(办事处)、村(社区)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助人数和救助粮数量,并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4.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4.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5 救灾装备保障
为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发电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6 宣传和培训
3.6.1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6.2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3 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区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管理
4.1.1 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委农办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林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办事处)通报。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区、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区民政局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补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灾情核报。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灾情核定后,灾情评估小组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Ⅳ级响应和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相邻县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0.5%以上、2.5%以下或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区减灾委办公室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从灾害发生开始,区民政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办事处)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建议启用区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邻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2.5%以上、10%以下或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区减灾委办公室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从灾害发生开始,区民政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镇(办事处)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建议启用区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并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相邻县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区减灾委办公室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上报一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区民政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由区减灾委主任或指定领导带队与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镇(办事处)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启用区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并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辖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区委农办,区发展改革委、农林局、商务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区减灾委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大风、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或受相邻县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
旱灾造成饮水困难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4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区减灾委办公室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上报一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区民政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区减灾委主任或指定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镇(办事处)和救灾工作灾情核定情况,及时启用区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并视情况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辖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区委农办,区发展改革委、农林局、商务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员救治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5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5.6 转移安置
发生重特大灾情和险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迅速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人口,由区减灾委主任通过电话、广播等方式或现场下达转移命令,受灾镇(办事处)具体实施,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成员单位、镇(办事处)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放警报或广播向灾民发出转移指令。同时迅速确定安全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临时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投亲靠友或群众互助)和集中安置(调剂空房、搭建临时住房或帐篷)两种方式。集中安置灾民,必须选择在地势开阔平坦,供水、供电有保障,灾民有安全感的地方安置。及时做好灾民情况登记,了解灾民生活面临的主要困难,为上级确定支援重建提供依据。
5.7 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和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根据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办事处)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组织各镇(办事处)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区民政局要在每年11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及时核查、汇总数据,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以区政府名义或以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6.2.2 区民政局根据各镇(办事处)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依据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 受灾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工作方案和冬春救助对象,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根据区民政局救助工作方案,建立《灾民救助花名册》。受灾群众凭《灾民救助卡》,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后,领取救助款物。
6.2.4 救助款物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开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6.2.5 在政府救助外,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灾情评估小组应立即组织对灾情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局。
6.3.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区减灾委组织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明确重建组织、帮建对象、建筑面积、资金补助标准、重建措施、完成时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和要求。
6.3.3 及时下拨重建资金。区民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区各级倒房重建政策和补助资金数量,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区减灾委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灾区,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倒房重建工作按时完成。
6.3.5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倒房恢复重建督查组组织检查验收,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大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或受相邻县区涉及影响的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区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鉴定协调机制。区、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时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4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作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批备案,予于生效。各镇(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和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